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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发展基金的重点使用范围:
  (一)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
  (二)消化、吸收重大引进项目技术,实现关键设备的国产化;
  (三)开发新产品;
  (四)推广电子技术的应用,重点是用先进的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为科技开发和生产必须购置先进适用的科研检测手段(包括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九条 发展基金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土建部分支出;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直接投资;
  (三)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开办费支出;
  (五)境外企业的投资(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十条 发展基金根据所支持项目的影响面、重要性、技术难易程度和经济效益情况,采取拨款或贷款相结合方式。
  第十一条 发展贷款利率从低、并实行差别利率。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收到《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支持项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后认真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当年6月底前予以批复,电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拨款。电子部收到拨款后在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委托贷款项目应按照贷款手续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并停止办理拨款或贷款。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应在电子工业部内设立专用帐户。发展基金结余(包括当年指标结余、回收本息收入),除存于电子工业部发展基金专用帐户和经财政部认可的金融机构以外,不得存于其它单位。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按时汇审编报发展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电子部总决算应在年度终了后九十天内报出。办理发展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上报的年度决算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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