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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7日)废止

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加快电子国产化步伐,提高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简称“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大规模集成电路、软件、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等四个基础行业。重点扶持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中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
  第三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电子工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档次;有利于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有利于发展替代进口产品,加快电子技术国产化步伐;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消化吸收,并与国内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对接与匹配;相对集中,确保重点,避免重复布点和投资。
  第四条 发展基金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拨贷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立项与上报

  第五条 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由电子工业部根据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负责筛选和审核,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意见后,编制《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支持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支持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对投资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说明;
  (四)投资情况。包括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
  (五)注明拨款或贷款及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报送《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支持项目计划》的同时,要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应由计划、财务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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