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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水利两厅(局)联合向财政、水利两部申报。
  报告或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金额。
  应急渡汛工程所需补助的申请,要说明具体工程项目和自筹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中央财政不给特大防汛抗旱补助。
  1、插花受灾或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2、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3、地(市)、县(市)越级申报的。
  第十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场)灾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财政部下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列地方相应的预算支出科目,分配给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列中央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四、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下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分配使用。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对每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用特大防汛补助费购买的防汛器材设备和用特大抗旱补助费购买的抗旱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责任制,登记造册。在防汛抗旱后要及时清点入库。中央财政预拨的应急渡汛工程补助费,要逐步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年底前连同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总结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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