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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财产。
  第八十四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五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六条 机构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七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八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包括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机构提出清单,报经批准后移交接受单位或合并单位。
  第九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九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本机构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按季编报。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的格式、编报要求和编报时间由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编报。
  第九十三条 财务报表汇总编报时,应一律折合为本位币反映。
  第九十四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交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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