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从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应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损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机构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提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新设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施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开办费。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和改建等支出。其费用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 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 成本

  第五十七条 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成本管理的内容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第五十八条 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