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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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