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月报表。
(五)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九)在填写统计报表是应按照事故认定原则进行填写。事故认定原则参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06〕34号)编写。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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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质监31表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 不定期
|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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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质监32表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 月报
|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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