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至2009年共计五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2010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0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2.2010年确定铁路、机械、水利、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和交通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10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统计对象限于企业职工。
4.开展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经费,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完成统计任务。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研究开展职工统计工作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今年及今后的统计任务。
5.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提供技术支持,请登陆全国职工教育统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系统网址www.zgjytj.net,相关技术问题可拨打网页上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各统计单位要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级教育部门、各有关行业部门和协会请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此项统计工作。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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