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运发[201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