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8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11    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12    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3    参阅国际危规
14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5    FP系指闪点
16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7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8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所列的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9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20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21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6 在第 2.1段中, 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外”之后增加以下字样:
  “和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7 第3.4段,原标题更改如下:
  “3.4  通风安排”。
  8  将下列文字加在3.6.1段的第一句之后:
  “并须在考虑到与所运化学品相关的风险及本组织根据类别和物质状态所*制定的标准加以选择。”
  ______________
*   对于固体散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散货规则有关具体物质的条目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对于包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危规补充本中有关具体物质的应急程序(EmS)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
  9 在第4段结尾,加入“及免除数量”。

VI章 货物运输

  A部分
  一般规定
  10 在原规定第1条之后增加以下新的规定第1-1和1-2条:
  “规定1-1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国际散货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但修正案要按照现公约第VⅢ条有关适用于除第1章之外其它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而通过,生效和实施;
  2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之外,任何由通常构成一致的材料的微粒,颗粒或任何较大碎块的组合构成,直接装入船舶货舱,没有任何中间包装的货物。
  规定1-2
  除粮食外其他固体散货的载运要求
  载运除粮食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须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规定2-货物资料
  11  原第2段中的第2 小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2 如为固体散货,则国际散货规则第4节所要求的资料。”
  12  删除原2.3段。
  规定3-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3 在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当运输一”之后”。.
  B部分
  除粮食外其它散装货物的特殊规定
  14 B部分的标题由下列文字替代:
  “固体散装货物特殊要求”
  规定6-交运货物的接受
  15  在原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装载之前”字样之后。
  16  删除原第2和第3段。
  规定7-散装货物的装,卸与积载
  17  在规则的标题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积载”之后。
  18  删除原第4和第5段并将之后的段落相应地重新编号。
  VII章
  危险货物运输
  A-1部分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
  规则7-1-适用
  19 在本条规定的第3段中,删除“安全运输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指示。”
  20  在规则7-4之后插入新段落7-5如下:
  规则7-5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品载运要求
  载运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须按照规定第VI/1-1.1条的要求,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

  附件2
第MSC.271(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对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MSC.97(73)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X章下成为法定要求,
  还注意到公约关于对1994年高速船规则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和第X/1.1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对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决定,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各有关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第7章
  消防安全
  1  在第7.17.1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新句: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船舶,除按照表7.17.1和表7.17.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第7.13.3段的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