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综合业务方面:研究全国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规划,组织做好推广试点工作,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指导、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推广实施情况调研等。
  技术方面: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技术规划、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推广应用工作系统实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推广接口软件开发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推广系统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系统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组织做好推广试点技术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各单位推广技术工作等。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1.建立中央部门之间横向协调工作机制
  (1)问题协调解决机制
  涉及两部门之间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确定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方案;涉及两部门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解决。
  仅涉及单个部门的问题,由部门内部协商解决。
  (2)相关软件及接口升级完善机制
  两部门共同完成接口升级涵盖业务需求、技术分析的解决方案后,启动接口升级的开发工作,两部门共同完成测试并签字确认,并完成各自相关软件修改后,进行接口升级工作。
  升级完善接口相关软件时,各部门应在启动开发时将调整涵盖业务需求及技术分析的解决方案提交给另一部门,以备另一部门检视相关软件是否需要调整升级,软件升级版本发放10个工作日前应告知另一部门。
  2.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协调反馈机制
  地方在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反映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问题反映
  基层税务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反映。
  基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在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级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统一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映。
  (2)问题解决
  中央有关部门接到地方反映的问题后,应启动中央部门工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地方反映的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确认,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问题反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