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2010年10月22日 国税发[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示精神,利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供支撑,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流动、开发和利用,为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信息提供有效的监管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提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以提升工作水平、服务科学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共同开展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税务系统内的全面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是税务、质检两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系统,根据共同约定的共享信息范围,分别向对方提供信息并进行比对、分析、处理。实现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可以满足税务登记业务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辅助工作手段和信息提示,满足对税收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等信息的查询、管理需要。同时,实现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有效校核,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
二、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确定了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的框架模式和工作开展方式,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具体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方案,并据此各自调整了部门应用系统,以支撑工作开展。经过北京、安徽、江西省(市)国税局一年实地试点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启动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全国推广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内部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部门间的配合,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真正做到各尽其责,各尽其能,保证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在全国的成功应用。
附件: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