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删除格式B第5.8.2段结尾处的“(双层底要求)”一词。
3 用以下内容代替第5.8.5和5.8.7段:
“5.8.5 该船不受第20条约束 (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5,000吨 □
.2 该船符合第20.1.2条 □
.3 该船符合第20.1.3条 □”
“5.8.7 该船不受第21条约束(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600吨 □
.2 该船符合第19条(载重吨≥5,000) □
.3 该船符合第21.1.2条 □
.4 该船符合第21.4.2条(600≤载重吨< 5,000) □
.5 该船不载运
《防污公约》附则I第21.2条
所定义的“重油” □”
4 删除《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中的第6.1.5.4段。
附件3
《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修正案
1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A)至(H)节由以下内容替代:
“(A)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1 压载舱的编号。
2 自上次装油后是否曾清洗过,若没有,以前所装油的种类。
3 清洗程序:
.1 清洗起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列明曾采用某种方法清洗(冲洗、蒸汽清洗、化学品清洗;所用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以立方米计)的液舱;
.3 列明驳入洗仓水的舱号和水量,以立方米计。
4 压载:
.1 压载开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如果舱没有清洗,压载水数量,以立方米计。
(B) 从(A)节所述的燃油舱中排放污压载水或洗舱水
5 燃油舱编号。
6 排放开始时的船位。
7 排放结束时的船位。
8 排放期间的航速。
9 排放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
.2 排放到接收设施。
10 排放量,以立方米计。
(C) 残油(渣油)的收集、转驳和处理
11 残油(渣油)的收集
船上留存的残油(渣油)数量。该数量应每周记录1 (这意味着该数量必须每周记录一次,即使航行时间超过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