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 删除格式B第5.8.2段结尾处的“(双层底要求)”一词。
  3 用以下内容代替第5.8.5和5.8.7段:
  “5.8.5 该船不受第20条约束 (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5,000吨   □
  .2 该船符合第20.1.2条   □
  .3 该船符合第20.1.3条   □”
  “5.8.7 该船不受第21条约束(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600吨    □
  .2 该船符合第19条(载重吨≥5,000)  □
  .3 该船符合第21.1.2条   □
  .4 该船符合第21.4.2条(600≤载重吨< 5,000) □
  .5 该船不载运《防污公约》附则I第21.2条
  所定义的“重油”    □”
  4 删除《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中的第6.1.5.4段。

  附件3
  《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修正案

  1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A)至(H)节由以下内容替代:
  “(A)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1 压载舱的编号。
  2 自上次装油后是否曾清洗过,若没有,以前所装油的种类。
  3 清洗程序:
  .1 清洗起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列明曾采用某种方法清洗(冲洗、蒸汽清洗、化学品清洗;所用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以立方米计)的液舱;
  .3 列明驳入洗仓水的舱号和水量,以立方米计。
  4 压载:
  .1 压载开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如果舱没有清洗,压载水数量,以立方米计。
  (B)  从(A)节所述的燃油舱中排放污压载水或洗舱水
  5 燃油舱编号。
  6 排放开始时的船位。
  7 排放结束时的船位。
  8 排放期间的航速。
  9 排放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
  .2 排放到接收设施。
  10  排放量,以立方米计。
  (C)  残油(渣油)的收集、转驳和处理
  11  残油(渣油)的收集
  船上留存的残油(渣油)数量。该数量应每周记录1 (这意味着该数量必须每周记录一次,即使航行时间超过一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