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过驳作业的计划持续时间;
.6 过驳作业服务提供者或全面掌控人员的身份和联络信息;以及
.7 确认油轮上有满足第41条要求的过驳作业计划。
3 如果油轮预计抵达进行过驳作业地点或区域的时间改变超过6个小时,该油轮的船长、船东或代理须向本条第1款规定的本公约当事国提供一份修改后的预计抵达时间。”
2 在表格B油轮构造与设备记录中新增第8A节如下:
“8A 海上船到船油过驳作业
(第41条)
8A.1 油轮上备有一份符合第41条的过驳作业计划。”
***
1 经修订的
《防污公约》附则I第7章(第MEPC.117(52)决议)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6条适用并针对这些操作。
2 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油污手册,第一部分: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
3 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油污手册,第一部分: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
4 经修订的
《防污公约》附则I第3和4章(第MEPC.117(52)号决议);关于在《油类记录簿》中记载燃油加装和货油过驳作业的要求,以及过驳作业计划中要求的任何记录。
5 2007年12月31日的第MSC-MEPC.6/Circ.4号通函或其后续修正案中列出的国家操作层联络点。
附件2
第MEPC 187(59)号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
《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