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
《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MEPC.186(59)号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为
《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