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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MEPC.186(59)号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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