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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11 当这些船舶将在第2.10款的第.5至.9项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免除适用第2.10款的要求。”
  第VI章
  货物装运
  6 将第VI章的标题改为以下文字:
  “货物和燃油的装运”
  第1条-适用范围
  7 在第1款的开头增加“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等字,并将现有的“This”一词改为“this”。
  第5-1条-物质安全数据单
  8 以下列文字取代该条的现有文字:
  “对于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条所界定的油类或燃油的船舶,须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建议,在这些油类作为散装货物或燃料油装船之前,向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单。”

  附 录
  证 书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9  在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0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的第3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
  11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5项如下: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NUC)
  12  在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附件2:
第MSC.283(86)号决议
(2009年6月5日通过)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 (在下文称《公约》)第VⅢ(b)条以及关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程序的、《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在下文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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