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 (在下文称《公约》)关于《公约》附则除第I章的规定以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
在其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和散发的《公约》修正案,
1.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公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表示它们反对该修正案;
3.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依照《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第3-5条-以含石棉的材料制成的新设备
1 以下列文字取代第2款的现有文字:
“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船舶安装以含石棉的材料制成的新设备。”
C部分
机器设备
第35-1条-舱底水泵排装置
2 在现有第2.6.2款之后增加以下新的第2.6.3款:
“2.6.3 封闭式车辆和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排水设备亦须符合第II-2/20.6.1.4和II-2/20.6.1.5条。”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19条-船上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3 在第2.1款中,以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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