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实施高速公路ETC。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所有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区域内交通流量大、主要省际运输通道的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大中城市周边的收费高速公路,在现有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的基础上,都应设置或预留ETC收费车道,逐步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现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首先实现省级区域内ETC联网。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区域ETC联网。当前重点要推进珠三角地区的跨省区ETC联网。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周边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求,逐步并入上述三个区域ETC联网范围。西南、东北等其他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也应根据未来发展需求,推进区域ETC联网。
(七)加大高速公路ETC车道建设力度。对于新建高速公路应严格按照《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GB/T20851)和《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建设ETC,并在收费站设置或者预留必要的ETC车道,相关费用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总概算中。对于已经运营的高速公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改建计划,逐步在收费站设置ETC车道。所有ETC车道均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醒目、统一的ETC车道标识。
(八)积极推进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非现金付费方式。在积极推进ETC的同时,在现有人工收费车道以及现阶段尚不具备实施ETC的收费公路上,要积极推进实施以非现金付费为主的收费方式,以满足公路用户特别是货车车主的现实需要。
(九)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ETC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根据示范工程实践,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ETC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具有ETC储值和银行卡应用功能的IC卡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服务监督、考核、投诉和管理制度。
(十)建立完善的ETC客户服务体系。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ETC车道及客服网点的标准、规范及标识,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并逐步扩展ETC客户服务网点,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区、市)的服务功能。此外,ETC客户服务网点也可充分依托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基层窗口单位建立,还可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通过与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利用合作银行的服务网点,不断拓展ETC客户服务网点的覆盖范围,提高网点覆盖密度,为ETC客户充值、查询、车载设备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继续开展ETC相关新技术的研发。在对现有ETC技术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可对卫星定位、3G、RFID等技术在ETC领域的应用进行研究,不断提升ETC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开放性与兼容性。各地在推广ETC的同时,还应研究并处理好高速公路ETC与城市道路收费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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