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
《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
《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设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监督员任职条件,由交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
《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交通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依照
《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照
《食品卫生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违反
《食品卫生法》行为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二)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被兼并、破产的;
(四)违反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
(五)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