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三)产品原料、配方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生产检验结果;

  (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审查记录,并由承办人和申请人(经办人)签名。

  第十三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限期改正或不予批准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同意的,在10天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每年复核一次。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处,亮证经营。

  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年度复核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复核,并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主要内容有: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车间布局,加工、贮存、工艺流程及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二)本单位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患病人员的调离情况;

  (四)食品卫生质量检测情况;

  (五)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或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年度复核规定条件的,在卫生许可证上贴年度复核标志。

  对年度复核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对季节性和节令性生产加工的食品,在每年生产前必须申报原发证机构审查,符合标准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