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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六)食品专用的库场、仓储设备、设施和工具、属具,应当做到专管专用。

  (七)食品运输、装卸、贮存的卫生与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八)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客船应配备符合规定、有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以加强食品的防腐保鲜。

  (九)内河客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交通部《内河船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海上客轮应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舱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卫生。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五条 各交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上级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七条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的设施、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的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专门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交通部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由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时,应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二)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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