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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6〕801号 1996年0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旅客及职工、家属身体健康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规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部属和双重领导单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与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应有相应的通风、保温、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消、污水排放、存入垃圾和地脚、废弃物的设施。

  (三)运输、装卸和贮存的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食品污染、变质,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和不洁物。

  (四)运输、装卸和贮存食品的设备、容器包装和工具、属具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交通运输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五)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按照工艺流程和规定的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鞋(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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