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办联[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各标准化科研机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发行机构,国家认可机构,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严肃查处了一批侵犯标准版权的大案要案,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准盗版等侵犯标准版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有的擅自将标准全文制成数据库,用于传播或销售;有的在认证、咨询、培训以及公共管理和公务活动中使用盗版标准;有的未经许可大量复制标准并低价向用户倾销等等。这些盗版标准往往是文本差错率高,有些是过期作废标准,甚至篡改、变造数据,严重损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协议的规定,标准享有版权,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和销售。各地方、各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把开展打击标准侵权盗版作为“双打”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并完善打击侵犯标准版权、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使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