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罗永清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82号)
罗永清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 自然人 罗永清及一致行动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罗永清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股份,导致你们合计持有该公司74,383,00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5.4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