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315号)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9月13日举行2010年第5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明显,净利润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大幅下降等因素,上述事项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