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远洋渔业企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0】111号)
根据《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2010年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和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年审的企业应于2011年1月14日前,向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企业情况报告(含企业经营情况,境外开展合资合作情况,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按农业部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报送数据和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自查情况)。
(二)按照我部有关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要求(农办渔[2006]25号、农办渔[2008]74号及农办渔[2010]34号)安装及运行船位监测设备的情况。因入渔国政策原因不能如期安装的,须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相关证明。
(三)2010年度分项目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自查报告。
(四)2010年度每项目至少1艘渔船的全年《渔捞日志》原件。
(五)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需提供入渔国国籍证书和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
(六)过洋性项目需提供驻项目所在地使(领)馆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和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七)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八)《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
(九)《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资格企业报送)。
二、请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认真完成有关工作,并按时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下述文件:
(一)根据我部《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的测算标准,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10年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耗油量进行测算,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表格式上报(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