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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开展2010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开展2010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民人科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及时掌握民政科研成果情况,加强民政科技成果交流与共享,决定开展2010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科技成果登记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各单位执行各级各类科研计划所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或软科学研究成果。其中,已经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不进行登记,只报送项目成果简介。2009年以前已结题但未登记过的科技成果进行补登。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研成果自愿登记。

  二、登记要求

  1、为便于科研成果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本次科技成果登记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5.0版)”进行。请各单位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dengji)自行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5.0简易版)”,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

  2、登记时请按照科技成果的类型(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填报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提交材料

  登记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登记单位必须在纸质材料封面盖上第一完成单位公章,纸质版与电子版文档必须一致。

  2、成果简介。包括成果的立项背景、创新性、应用领域、成果水平、实用价值及推广前景等,字数2000字以内。

  3、按照不同成果类型应当提交的材料: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鉴定或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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