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316号)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9月13日举行2010年第5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16%、44.86%、44.22%和65.65%,该远期外汇合约交易是以赚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受客观因素影响,远期外汇交易收益能否持续并保持稳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客户提供服务而取得的备考收入占备考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76%、52.90%、73.12%、71.42%,且服务协议采用一年一签的形式,未来能否持续稳定获得主要客户的服务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