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后,无论赔款金额大小,房屋所有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权益不受赔付与否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对财产损失保险部分,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对一次财产损失保险事故支付的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当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两倍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二)对意外伤害还贷保险部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一级伤残的,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本金余额和保险金额的低者全额赔偿时,或在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最后一次赔偿金额达到借款本金余额,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责任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