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被保险人应避免导致个人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表应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发生意外伤害还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还应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或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机构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以及其他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所必需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