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确认保险事故并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或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将赔款直接偿付给贷款机构。
第三部分 共同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原因;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六)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七)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及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房屋的购置价确定,或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但不得低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意外伤害还贷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但不得高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限一致,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