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如贷款机构对受损保险财产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首先向贷款机构支付其保险利益范围内的赔款,再将剩余赔款支付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赔款在与被保险人和贷款机构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赔付。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时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其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部分 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的,对因此造成其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金余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在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猝死,整容或内外科手术中的医疗事故;
(二)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