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349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 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