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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或抵押物发生本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被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免除投保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费30%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将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后,本保险合同解除。

  第五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凭保险单正本、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或贷款本息还清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自收齐退保申请材料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给投保人。

  第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其中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退还未受损失部分的剩余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止期间的短期保险费后,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一)截止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未发生过保险事故损失的:

  退回保险费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短期费率系数,且退回保险费金额最少不得低于0。短期费率系数详见附表三。

  (二)截止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发生过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

  退回保险费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短期费率系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且退回保险费金额最少不得低于0。短期费率系数详见附表三。

释 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术语的具体含义如下: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且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利息余额: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贷款利息的余额,不包括任何性质的罚息等金额。

  4、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仅有燃烧现象并不构成本保险责任的火灾。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则属于正常燃烧现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火灾。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火灾。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火灾。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则构成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火灾。

  5、爆炸: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其中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是指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而发生的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本保险责任所指的爆炸。

  6、雷击:是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是指在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财产造成损失,属于直接雷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于感应雷击。

  7、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8、洪水:是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则不属于洪水。

  9、暴风:是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10、龙卷风:是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11、冰雹:是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12、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13、暴雪:是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4、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于冰凌。

  15、突发性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6、崩塌:是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7、泥石流:是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8、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于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19、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是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0、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1、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2、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23、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24、地震:是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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