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如抵押物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且投保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抵押物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投保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相应保险赔偿金。
如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行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抵押物损失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等额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第二部分 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本部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扩展保险责任两部分。
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扩展保险责任,若扩展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且未额外交付相应的保险费的,扩展保险责任部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借款人死亡或全残的,以及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失踪,且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中所列第一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0%)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
第二十条 扩展保险责任
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给付表一》中所列第二、三、四、五、六、七级伤残之一的;
(二)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因下列原因或从事下列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借款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借款人因从事非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四)借款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借款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驾驶;
2、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3、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七)借款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八)借款人因疾病(突发性疾病除外)、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九)借款人因受细菌或病毒感染而导致的伤害(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借款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属于保险人《职业分类表》(见附表二)中第5、6类职业类别的;
(十一)借款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二十二条 下列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前已拖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与利息;
(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和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借款人变更从事的职业、工种或开始从事高风险运动项目的,投保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可根据风险减少情况,相应减少部分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可根据风险增加情况,相应增加部分保险费。但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依照本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对该借款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运动项目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借款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见附表二)确定职业类别;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将真实年龄在投保文件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对投保年龄要求的,保险人有权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出具的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情况的证明;
(四)借款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依照《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标准出具的借款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六)借款人身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以及户籍注销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借款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扩展保险责任的赔偿计算方式
(一)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发生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伤残等级对应《给付表一》中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偿金=保险金额×借款人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
(二)若借款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对应的赔偿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之和;
(三)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一项残疾给付赔偿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则按照其中支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确定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