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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二)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 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 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4.5.6.2 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将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条中的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的分类要求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控制。其中,
  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合格,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企业应自行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 相关文件
  1)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应能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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