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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二)

续(一)


  附件4:
  编号:CNCA-13C-071: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金属玩具类产品

  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 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符合性声明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口动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静态金属玩具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包括:各类金属玩具。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马口铁、锌合金、铝合金等)

机动金属玩具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性机芯各种款式的金属玩具。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马口铁、锌合金、铝合金等)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产品类别

要 点

静态金属玩具

1、  主要材料的通用名称及类别(马口铁、锌合金、铝合金)及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性资料等;

2、  预定的玩耍方式;

3、  适用年龄组;

4、  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机动金属玩具

1.    主要材料的通用名称及类别(马口铁、锌合金、铝合金)及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性资料等;

2.    机械动作的方式;

3.    适用年龄组;

4.    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食品/口部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类玩具和属玩具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它涂层材料按B类控制)、机芯(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可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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