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件3:
编号:CNCA-13C-070: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塑胶玩具类产品
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 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符合性声明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静态塑胶玩具
|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拼插玩具、手持玩具、玩偶(公仔、车仔)、拖拉玩具、积木玩具等。
|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
机动塑胶玩具
|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性机芯各种款式的塑胶玩具。
|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产品类别
| 要 点
|
静态塑胶玩具
| 1.主体材质的通用名称(ABS、PP、PVC、其他)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燃烧性能的合格性证明资料等;
2.预定玩耍方式;
3.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4.适用年龄组。
|
机动塑胶玩具
| 1. 主体材质的通用名称(ABS、PP、PVC、其他)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燃烧性能的合格性证明资料等;
2.机械动作方式;
3.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4.适用年龄组。
|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或尺寸描述。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口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它材料按B类控制)。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 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 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 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将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条中的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的分类要求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控制。其中,
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合格,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企业应自行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