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二)当年邮政企业开展邮票销售服务自查情况;
(三)下年度纪特邮票的销售方式。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 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
(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
(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
(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