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普类题材,应当面向大众,内容通俗易懂;
(四)文学艺术类题材,应当主要表现我国历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当代重大文学成就和艺术成就及相关知识;
(五)古迹文物、风光名胜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古迹和风光名胜;有选择地宣传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古迹和风光名胜、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和国家一级文物;
(六)民风民俗类题材,应当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应当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
(七)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应当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主题。
第十七条 普通邮票和特种邮票的选题由邮政企业按照选题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第十九条 纪念邮票的选题,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提案;
(四)社会各界所提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纪念邮票选题题材。
邮政企业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将收集的下年度纪念邮票选题题材及选题建议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纪念邮票的选题题材和选题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直接列入确定的选题范围。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纪念邮票选题的审查决定。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将审定的选题告知邮政企业,并提供纪念邮票选题的相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将纪念邮票选题编入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