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三章 选题及图案
第十二条 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
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
第十三条 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四)非商业原则。邮票不得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
(五)表现力原则。邮票表现的事物应当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
(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
第十四条 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
第十五条 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
纪念邮票选题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种邮票选题题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基本国策和国家大政方针,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等主题;
(二)建设成就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经济建设中以国家公益性项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