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8号)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