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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2:
  2006年各省项目实施县、培训示范村数量和补助资金额度

  单位:个、万元
省  份项目实施县数培训示范村数补助资金额度
河 北12400400
山 西14470470
内蒙古10330330
辽 宁13430430
吉 林14470470
黑龙江14470470
江 苏13430430
浙 江8270270
安 徽13430430
福 建8270270
江 西14470470
山 东14470470
河 南16530530
湖 北13430430
湖 南13430430
广 东7240(部分用于割胶工培训)240
广 西12390390
海 南5170(部分用于割胶工培训)170
四 川15500500
重 庆8270270
贵 州9300300
云 南9300(部分用于割胶工培训)300
西 藏6200200
陕 西12390390
甘 肃8270270
青 海6200200
宁 夏6200200
新 疆8270270
总 计3001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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