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资金,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培训投入力度,扩大培训规模。省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台账和县项目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八条 要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教学耗材、教师补贴、交通费、购买和编印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开支。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办公室要对每个培训示范村逐村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合同进行。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民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本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了解农民技能掌握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农民满意程度。县项目办公室向达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县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每个项目县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示范村和农民学员,了解培训情况。抽查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每年1月份汇总上一年度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农业部和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抽验。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要予以表扬,并逐步加大培训任务。对没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