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要与绿色证书培训、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通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使示范村的基本学员能够基本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生产技能,增加收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分级负责,明确职责。为加强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县要成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行管培分离。农业、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示范村提出的培训要求,招标确定培训机构,落实项目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培训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的基本学员建立培训卡制度。各县项目办公室对所有登记注册的基本学员发放培训卡,学员每次参加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培训卡上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分别由培训机构和示范村保管。
第二十三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每季度须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教师进村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由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县、示范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公示平台,跟踪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逐级下拨到项目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