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培训机构向县级项目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申请报告须附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培训对象、每次办班时间、每次办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和培训达到的目标等。
第十条 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绩;
(四)能够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
(五)能够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随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县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项目县农业部门须与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培训任务和培训要求。各项目县确定的培训机构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围绕示范村的主导产业开展,按照生产周期,进村办班指导,方便农民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每个示范村的培训工作要在实行整村推进的基础上,确定40名以上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专业农民,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基本学员,登记注册,开展系统培训。
第十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农民从事主导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技能及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编写或选用适合农民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材(讲义),确保受训专业农民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教材(讲义)。农民培训教材要通俗易懂,实际、实用。
第十六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集中培训由村里提供教室,组织农民参加。现场指导由培训教师在田间地头对农民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对示范村进村开展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不得少于1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