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2006年各省项目实施县、培训示范村数量和补助资金额度
3.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申报简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培养新型农民的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培训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对务农农民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培养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思路,以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培训。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下达各省项目县(市、区、旗、场)(以下简称县)、示范村的数量及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五条 由村提出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在各村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培训示范村。各县确定的示范村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农民有强烈的培训需求,村里有基本的培训场地,能组织农民参加培训。
第六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和示范村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县、示范村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要求,遴选项目县和示范村,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 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结合示范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培训条件,向县级项目办公室申请承担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