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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农(农)函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厅(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保护人畜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际上农副产品贸易对农药残留含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根据国际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的需要,稳定和发展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一九九一年十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农药管理,要求严格农药登记制度,加强农药的市场管理,开展残留检测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并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工作《通知》指出:“凡生产或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 (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一律向农业部申报登记。未经登记的农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农药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堵塞假劣农药生产、销售的有效措施。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应加强农药登记工作领导,组织农药检定单位(或植保站)进行摸底检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登记工作。凡发现未经登记销往市场的农药,要及时督促有关生产厂家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申请登记,但尚未批准的农药,要尽快补齐资料办好登记。对已登记的农药其有效期已过的,要督促生产厂家办理延长登记手续。近年来,卫生用杀虫剂发展较快,厂点多,隶属关系复杂,各地在进行农药登记工作时,应多做细致工作,可通过举办登记培训班,切实帮助厂家办好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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