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10〕56号)
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畜牧兽医( 农牧、农业) 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各种公牛站:
为进一步提高肉用种公牛质量, 夯实肉牛遗传改良工作基础,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将组织开展肉用 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 现将《 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 试行)》( 以下简称《 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 方案》 要求认真做好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各项工作。
附件: 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 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
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精神,有效开展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特制定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所称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是指对肉用种公牛生长发育、繁殖以及产肉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和处理。
一、组织分工
农业部畜牧业司主管全国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专家组并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建立数据库,计算肉用种公牛育种值。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管理工作。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指导本地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种公牛站承担本单位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整理上报测定数据及参测种公牛系谱资料。种牛场承担种公牛的前期测定工作,为种公牛站提供必要的测定数据。
二、工作流程
(一)数据报送
各种公牛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本单位存栏肉用种公牛和参测个体的系谱及生产性能测定数据报送全国畜牧总站。以后每年按季度将新增待测种公牛系谱资料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各种公牛站指派专人负责测定数据的录入和报送,按季度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报送测定数据,同时传送测定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数据明细见附1-4)。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全国畜牧总站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种公牛站引入肉用种公牛时,需根据本方案要求向供种单位索取完整的公牛本身和具有亲缘关系个体的生产性能数据测定记录。
(二)数据处理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收到数据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按季度将测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全国畜牧总站每半年将测定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有关省(区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公牛站,同时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