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经过推选、审核、公示等程序,民政部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等200个“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梁宝君等300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命名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敬老院等300所敬老院为“全国模范敬老院”。
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全国模范敬老院是在贯彻落实新《条例》、推进各地五保供养工作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体现了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根据新《条例》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供养资金,加大供养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力度,提高供养水平,推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
1.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3.全国模范敬老院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
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
河北省沽源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河北省抚宁县民政局
河北省唐山市民政局
河北省廊坊市民政局
河北省顺平县民政局
河北省青县民政局
河北省魏县民政局
山西省长子县民政局
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
山西省五台县民政局
山西省浮山县民政局
山西省平陆县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民政局
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
辽宁省北票市民政局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
辽宁省建昌县民政局
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局
吉林省乾安县民政局
吉林省蛟河市民政局
吉林省通化县民政局
吉林省汪清县民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依安县民政局
黑龙江省肇州县民政局
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林口县民政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
江苏省宝应县民政局
江苏省靖江市民政局
江苏省启东市民政局
江苏省镇江市民政局
江苏省金坛市民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民政局
江苏省常熟市民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浙江省长兴县民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
浙江省余姚市民政局
浙江省绍兴县民政局
浙江省江山市民政局
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局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
安徽省利辛县民政局
安徽省五河县民政局
安徽省滁州市民政局
安徽省繁昌县民政局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民政局
安徽省黄山市民政局
安徽省霍山县民政局
安徽省含山县民政局
安徽省池州市民政局